发布者:许建业律师 时间:2020年07月23日 284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李某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建业、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。
原告徐某诉称:原、被告双方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,认识后于××××年××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,婚后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一子赵某乙,2013年12月因夫妻感情破裂经阿拉尔垦区法院调解离婚。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复婚,复婚后被告仍不能改正自身错误,致使双方经常吵架,原告认为原、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维系夫妻关系的感情基础已不复存在。
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、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,婚生子赵某乙归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,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被告赵某甲辩称:被告不同意离婚,不同意儿子由原告抚养。
原告徐某出示了有关婚姻破裂不能维持的相关证据,法院也予以质证。
夫妻之间本应互敬互爱,共同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,本案中,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甲经本院调解离婚后复婚,原、被告在复婚后依然不能互相珍惜夫妻感情,被告经常到原告工作场所吵闹,并在家中有打骂原告的想象,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夫妻关系的诉讼请求成立,予以支持。原、被告婚生子赵某乙系学龄前儿童,且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,原告现月收入为3500元,依据原告的事实情况及有利于赵某乙成长的原则,赵某乙应由原告抚养为宜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(二)项、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;
二、婚生子赵天宇由原告徐某抚养,被告赵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814.54元,从2015年10月开始支付,于每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;
三、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